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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儿关经济

从经济决策参与看中国法治进步

今天下午去听了一个学术讲座,是张昕竹博士(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主讲的。依照惯例,先贴一些他的简介(来自:http://iqte.cass.cn/iqteweb_old/xzjs/zxz.htm

毕业院校:厦门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法国图鲁兹大学(师从Jean-Jacques Laffont,让﹒雅克﹒拉丰,新规制经济学创始人之一,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Wells奖得主)。
中文简介:http://wiki.mbalib.com/wiki/%E6%8B%89%E4%B8%B0
学  位:博  士
职  称:研究员
职  务: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所长助理、数量金融研究室主任、 院规制与竞争研 究中心主任
社会职务:《电信法》起草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国务院行政审批
         改革专家咨询小组成员
研究领域:规制经济学
主要成果:
  《网络产业的规制与竞争》(合著),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
  《中国规制与竞争:理论和政策》(主编),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
   “景区管理体制与改革”(论文,合作),《比较经济和社会体制》2001年第8期
  “激励管制与电信改革”(论文)《通讯世界》2001年10月号
  “WTO与电信监管改革”(论文),《财经》2001年11月号
  “论风景名胜区的政府规制”(论文),《社会经济体制比较》2002年2月号
  “风景名胜区的规制改革”(论文),《中国园林》2002年第2期
  “论基础设施产业重组”(论文),《中国铁路》2002年4月号
 

今天下午本来只是无聊想去听听讲座,没想到碰到了这么厉害的一个研究员。和昨儿上午听的讲座完全不一样,这真是能让人感受到深刻和内涵的讲座。

讲座是有关反垄断法——企业并购申报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他讲的非常好,是关于他们制定反垄断法申报标准的研究过程的。具体的细节在此不多多赘述了,我自己还有很多要去思考的地方。比如要好好读读《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砺理论》和《激厉理论:委托一代理模型》,还好这两本书图书馆都有收藏。

我想说的是一个细节:这大概是少有的中国法律的制定需要经济学专家来参与决策和分析。可能也和反垄断法太密切的和经济相关的缘故,这大概是法经济学这么多年来在中国取得的少有的认可和实用体现。我们在学习税法和经济法的时候总是感觉到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种种缺陷,但大都归结为体制缘故——制定法律的程序等等,却不曾在制定这个过程中过多的听到经济学家的声音。但是现在不同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牵扯到经济利益,故而越来越多的追求“帕累托最优”的经济学分析开始加入。

诚如张博士所说,现在广为在IO(产业组织)领域应用的就是Game Theory和micro-econometrics ,这是现在国外经济学领域研究的热点。国内这方面的学者也越来越多。法经济学现在感觉被炒得有些热,可能是和中国经济快速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制健全有关吧。

在越来越多的场合听到经济学家的声音,尤其是在媒体上,这我们已经司空见惯了。但是真正的经济分析尤其是微观分析作为一个制定法律的参照,这不得不说中国的法制建设在不断进步。虽然我们看到还是有很多东西需要国务院而不是人代会通过和发布,但是相信随着经济的稳定,以后的法律制度会越来越稳健。毕竟我们说,法律的朝令夕改对于经济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儿。

但是话说回来,像新劳动法那般的法律,都把中国的企业折腾的破产了,领先时代二十年又有什么用?那么以后在发布之前,可不可以有更多的经济分析而不是单纯的法律分析和政治分析呢?期待新的保险法颁布的时候,会看到中国法制建设越来越成熟的一面。

4 replies on “从经济决策参与看中国法治进步”

[...] 当然对于教材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老师对于课程目的的制定。大概因为是授课对象都是研究生的缘故,选择的教材比较难。里面数理模型一堆,不禁让初学者望而生畏。而在我看来,建立一种思想应该是所有课程最最首要的目的。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今年寒假期间仔细的看了一遍拉丰和梯诺尔的《激励理论第一卷——委托代理模型》,所以听起课来只需要大概反映一下数学模型之间的不同,还好可以多多少少理解。但是对于一个没看过拉丰或者其他作者关于委托代理模型的东西的人来说,个人感觉一上来就接触一堆复杂的数学模型真的是很不利于理解这个问题。当然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这里的连续模型和一些假设可能更有利于分析问题和建立模型,可能更贴近研究生需要研究问题写论文的要求。 [...]

[...] 我所疑虑的就是短期内,过于频繁的法律变迁是不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的现象,或者说在一个什么程度上我们可以接受这种变迁,到什么程度的时候又该去改变法律的地位或者说制定流程。不属于法律的东西是不是又应该剔除?哪些法律需要被新的法律所替代?这一些问题从上个学期听的讲座之后延续到现在。虽然我不是一个很过于关注法律的人,但是无论从上学期的经济法、税法及反垄断法制定的讲座,还是这学期接触的法经济学等等,我都在不断的思考这些问题。站在经济学的角度上,应该怎么分析?然而仅仅关注效率是足够的吗?需要怎么来寻求公平——机会均等意义上的公平? [...]

[...] 我所疑虑的就是短期内,过于频繁的法律变迁是不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的现象,或者说在一个什么程度上我们可以接受这种变迁,到什么程度的时候又该去改变法律的地位或者说制定流程。不属于法律的东西是不是又应该剔除?哪些法律需要被新的法律所替代?这一些问题从上个学期听的讲座之后延续到现在。虽然我不是一个很过于关注法律的人,但是无论从上学期的经济法、税法及反垄断法制定的讲座,还是这学期接触的法经济学等等,我都在不断的思考这些问题。站在经济学的角度上,应该怎么分析?然而仅仅关注效率是足够的吗?需要怎么来寻求公平——机会均等意义上的公平? [...]

[...] 而对于中国,对于现在经济发展已经逐渐的受到诸多瓶颈制约的情况下,出于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对于中国经济学的发展、经济学家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我这里无意针对某些个人,也没有资格针对。但是,确实隐隐约约的感觉到某些“不负责任”的经济学家,直接套用国外学来的技术框架,却没有考虑中国是不是适合这个模型。当然,这样他们可以能快速的积累声誉、获得物质利益,从个体的角度尤其是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并没有错——如果按照布坎南的说法,视制度为一个社会公众博弈的结果的话。只是,这样的运用经济学,是不是真正适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譬如《反垄断法》,开始的时候还觉得经济学用于立法真的是一种进步,现在接触的越深,尤其是具体在做某些研究的时候,却开始心里反抗、抵触和怀疑。我可以说“我不喜欢做不负责任的预测,直接拿国外的框架套中国的数据”,但是阻止不了更多的人去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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