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扫paper扫到一篇关于美国婚姻法变化的。全文可以在作者网站上找到。
Bankruptcy and Investment: Evidence from Changes in Marital Property Laws in the U.S. South, 1840-1850
Peter Koudijs, Laura Salisbury
We study the impact of the introduction of a form of bankruptcy protection on household investment in the U.S. South in the 1840s, which predated modern bankruptcy laws. During this period, certain southern states passed laws that protected married women's property from seizure in the case of insolvency, amending the common law default which vested a wife's property in her husband and thus allowed it to be seized for the repayment of his debts. Importantly, these laws only applied to newlyweds. We compare couples married after the passage of a law with couples from the same state who married before the passage of a law. Since states passed laws at different points in time, we can exploit variation in protection conditional on state and year of marriage. We find that the effect on household investment was heterogeneous: if most household wealth came from the husband (wife), the law led to an increase (decrease) in investment. This is consistent with a simple model where downside protection leads to both an increase in the demand for credit and a reduction in supply. Demand effects will only dominate if a modest fraction of total wealth is protected.
说起来也有意思。在上海的时候,大概是正处于周围朋友纷纷结婚的年纪,加之新婚姻法的出台,耳濡目染的听到了许多跟结婚有关的话题。那个时候打开电视看上海本地的频道,到处都是结婚离婚财产房子问题的。然后才意识到,原来婚姻法竟是这么深刻的影响着婚姻的经济基础。
这篇文章有些年代了, 回溯的是19世纪四五十年代的美国南部一些州队对于婚姻法的改变。时代背景则是1841年的经济萧条、所以政府出台了破产法允许个人破产。当时的情况是,一对夫妇会作为共同的家庭财产所有者来承担对外债务,比如丈夫有外债的话那么妻子的婚前和婚后财产都会被用来偿还债务。那时很多人觉得这样是不公平的,所以南方的部分州在1846年出台新的法律条款,妻子通过财产所得的收入被认为是她自由财产。那时黑奴制度还依旧存在着,所以黑奴也是除了土地之外嫁妆的重要的一部分。有意思的是,新婚姻法适用于否是取决于夫妻结婚的时间的——如果是在新婚姻法出台之后结婚,那么夫妻就受到新的婚姻法保护和约束。
背景故事大概就是这样,然后两位作者开始用数据来实证检验当时法律变化对于家庭投资行为的影响。因为不同州通过这个新法律的时间所有区别、且这个婚姻法的只适用于新的夫妻,所以作者们可以通过对比前后的家庭投资策略的变化来得出结论。他们的数据表明,如果家庭财富更多的来源于男方,那么投资的比例就会上升;如果家庭财富主要来源于女方,那么投资比例就会降低。这样的结果也应证了他们的理论模型——针对婚姻中个体财产的保护会增加对于融资的需求而减少供给;需求效应只在共同财产受保护的时候会有作用(这个我没细看他们的模型部分,没有特别理解这里面的含义)。
所以这篇paper的故事倒是蛮简单的,实证检验部分也没有什么特别花哨的。结论倒是可以拓展到现在婚姻法的各种变化对于家庭决策的影响。感觉现在的婚姻中很多家庭格外留意对于双方自有财产的保护,提醒着我们婚姻并不是两厢情愿就可以顺顺利利的白头偕老。我曾经有段时间问过很多人,如果两个人只是希望在一起生活的话,为什么还需要结婚?仪式且不论,结婚本身不就是去签一纸合同吗?如果双方足够信任彼此,这样的纸质合约又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呢?应该不会用到这份合约的那一天吧。有人说是为了孩子。那么,又为什么一定要结婚才能共同抚育孩子呢?可能大家会觉得这些问题难道问的有些可笑,这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吗?或许今日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但是这些也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也是在人类社会慢慢演化的过程中被大家发明出来的,然后一步步修改直至如今。前段时间不是还有人说,结婚不应该是一个带违约条款的无限期合同,而可以是一个有固定年限的合同、到期双方决议是不是续约,这样大家就算处的不开心,更多的做就是要不要继续结婚、而不是什么时候离婚的决定了。
我只能说,在我有限的观察范围之内,我觉得婚姻的这纸合约更多的是对于整个社会承认夫妻双方作为一个家庭单元而存在、而不是两个人独立的存在(离婚正相反,是告诉整个社会我们俩各自为政)。比如签证、比如报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好像也要向家庭方向改革了)、比如买房(多少人因为限购或结婚或离婚,也是有点荒唐的可笑)。所以与其说结婚是对于夫妻双方的约束,还不如说是他们两个人决定结合成利益共同体、一致承担对外的约束。所以这样理解的话,这篇paper的结论也就理所当然了——当夫妻双方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拥有人,那么他们在整个社会群体中的角色就不是单纯的一个单位,而是两个单位了。在十九世纪当年那个男主外居多的时代,男性更多的进行着有风险的投资决策(不知道当时的具体情况,我假设女方的投资策略是相对保守的),而由于妻子不承担破产责任,社会群体给予男方的信任自然更多取决于男方本身的财产和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