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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有感

美国婚姻法的一段历史(1840-1850)

今天扫paper扫到一篇关于美国婚姻法变化的。全文可以在作者网站上找到。

Bankruptcy and Investment: Evidence from Changes in Marital Property Laws in the U.S. South, 1840-1850

Peter Koudijs, Laura Salisbury

We study the impact of the introduction of a form of bankruptcy protection on household investment in the U.S. South in the 1840s, which predated modern bankruptcy laws. During this period, certain southern states passed laws that protected married women's property from seizure in the case of insolvency, amending the common law default which vested a wife's property in her husband and thus allowed it to be seized for the repayment of his debts. Importantly, these laws only applied to newlyweds. We compare couples married after the passage of a law with couples from the same state who married before the passage of a law. Since states passed laws at different points in time, we can exploit variation in protection conditional on state and year of marriage. We find that the effect on household investment was heterogeneous: if most household wealth came from the husband (wife), the law led to an increase (decrease) in investment. This is consistent with a simple model where downside protection leads to both an increase in the demand for credit and a reduction in supply. Demand effects will only dominate if a modest fraction of total wealth is protected.

说起来也有意思。在上海的时候,大概是正处于周围朋友纷纷结婚的年纪,加之新婚姻法的出台,耳濡目染的听到了许多跟结婚有关的话题。那个时候打开电视看上海本地的频道,到处都是结婚离婚财产房子问题的。然后才意识到,原来婚姻法竟是这么深刻的影响着婚姻的经济基础。

这篇文章有些年代了, 回溯的是19世纪四五十年代的美国南部一些州队对于婚姻法的改变。时代背景则是1841年的经济萧条、所以政府出台了破产法允许个人破产。当时的情况是,一对夫妇会作为共同的家庭财产所有者来承担对外债务,比如丈夫有外债的话那么妻子的婚前和婚后财产都会被用来偿还债务。那时很多人觉得这样是不公平的,所以南方的部分州在1846年出台新的法律条款,妻子通过财产所得的收入被认为是她自由财产。那时黑奴制度还依旧存在着,所以黑奴也是除了土地之外嫁妆的重要的一部分。有意思的是,新婚姻法适用于否是取决于夫妻结婚的时间的——如果是在新婚姻法出台之后结婚,那么夫妻就受到新的婚姻法保护和约束。

背景故事大概就是这样,然后两位作者开始用数据来实证检验当时法律变化对于家庭投资行为的影响。因为不同州通过这个新法律的时间所有区别、且这个婚姻法的只适用于新的夫妻,所以作者们可以通过对比前后的家庭投资策略的变化来得出结论。他们的数据表明,如果家庭财富更多的来源于男方,那么投资的比例就会上升;如果家庭财富主要来源于女方,那么投资比例就会降低。这样的结果也应证了他们的理论模型——针对婚姻中个体财产的保护会增加对于融资的需求而减少供给;需求效应只在共同财产受保护的时候会有作用(这个我没细看他们的模型部分,没有特别理解这里面的含义)。

所以这篇paper的故事倒是蛮简单的,实证检验部分也没有什么特别花哨的。结论倒是可以拓展到现在婚姻法的各种变化对于家庭决策的影响。感觉现在的婚姻中很多家庭格外留意对于双方自有财产的保护,提醒着我们婚姻并不是两厢情愿就可以顺顺利利的白头偕老。我曾经有段时间问过很多人,如果两个人只是希望在一起生活的话,为什么还需要结婚?仪式且不论,结婚本身不就是去签一纸合同吗?如果双方足够信任彼此,这样的纸质合约又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呢?应该不会用到这份合约的那一天吧。有人说是为了孩子。那么,又为什么一定要结婚才能共同抚育孩子呢?可能大家会觉得这些问题难道问的有些可笑,这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吗?或许今日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但是这些也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也是在人类社会慢慢演化的过程中被大家发明出来的,然后一步步修改直至如今。前段时间不是还有人说,结婚不应该是一个带违约条款的无限期合同,而可以是一个有固定年限的合同、到期双方决议是不是续约,这样大家就算处的不开心,更多的做就是要不要继续结婚、而不是什么时候离婚的决定了。

我只能说,在我有限的观察范围之内,我觉得婚姻的这纸合约更多的是对于整个社会承认夫妻双方作为一个家庭单元而存在、而不是两个人独立的存在(离婚正相反,是告诉整个社会我们俩各自为政)。比如签证、比如报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好像也要向家庭方向改革了)、比如买房(多少人因为限购或结婚或离婚,也是有点荒唐的可笑)。所以与其说结婚是对于夫妻双方的约束,还不如说是他们两个人决定结合成利益共同体、一致承担对外的约束。所以这样理解的话,这篇paper的结论也就理所当然了——当夫妻双方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拥有人,那么他们在整个社会群体中的角色就不是单纯的一个单位,而是两个单位了。在十九世纪当年那个男主外居多的时代,男性更多的进行着有风险的投资决策(不知道当时的具体情况,我假设女方的投资策略是相对保守的),而由于妻子不承担破产责任,社会群体给予男方的信任自然更多取决于男方本身的财产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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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儿关经济

重看“理性经济人”假设

“理性经济人”假设怕是所有人学习当代(西方)经济学最一开始接触的假设。每当论及这个假设,我就不禁想起当年曲创老师的启蒙叫法“厚颜无耻的自私的理性经济人”。理性经济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标明“自私”,但是随着期望效用函数(expected utility)的引入,当我们最大化一个效用函数的时候,多少已经暗含了“自私”这一层意义(当然你可以随时的把别人的效用放在自己的效用函数里面来说你也关心其他人,这样而言就更有了一层外部性的考量)。不知道各位是否还依稀记得诸如MWG等经典微观教材在一开始介绍“选择(choice)”的时候,总是在反复强调completeness(中文译作完整性?)和transitivity(传递性)以定义一个选择的理性。

这学期修了Micro II,上半部分是Massimo Motta的competition policy,讲的很是有意思,暂且按住不表;下半部分是Larbi的behavioral econ和decision theory的结合,讲的也蛮有意思的,至少逼着我看了半天vMN、A-A和Savage三种expected utility的表述。联系起我对Keynes的好感更多来源于他在概率论上面的造诣,这些理论就多少也显得很有意思了。贯穿整个下半部分课程,我们多少回顾了近几十年来各位著名经济学家在维护理性经济人假设(或更具体的,期望效用理论)上面所做的各种努力,比如ambiguity aversion, regret aversion, hyperbolic discounting/time consistency, temptation, fairness等等有趣的理论及对应的modeling方法。看来看去,虽然不知道实用价值有几分,却也乐得凑个热闹。

昨天和UPF的一个Ph.D吃饭,不禁聊起来这么多年学习经济学的体会之类。我前段时间大概还感慨过现在才意识到自己本科的时候修过三门经济史课程是多么的幸运,昨天又感慨了一下曾经修过的几门经济法课程又是多么的实用。当年有幸摊上一位很好的经济法(economic law)老师,虽然给分不高,但是从她的课程中真的是收益颇深,尤其是涉及到公司法合同法等等切身相关的法律,现在之所以没有沦落成法盲还真的多亏了当年的训练。有意思的是,后来法经济学学了很多反垄断法,国家税收学了很多税法,保险学学了很多保险法,最后概括起来我的经济类法律知识还是蛮全面的哈哈……而且很多法律条文和执行之间还有一段距离,条例和实例结合起来学也是颇有意思的。反垄断法就不用说了,现在听Motta的课感觉中国的反垄断法真的很有意思啊,该模糊的地方模糊,该清晰的地方清晰,足够的猫腻留下哈哈。想起当年听到张昕竹说起草反垄断法的种种不易,真的是“有法总比没有好”,哪怕这个法律后来的实践总是让人看得云里雾里——譬如我就非常不理解为什么商务部否决了可口可乐和汇源的并购案。我没有听说任何关于此案的横向并购模拟的数量分析,不知道当年的博弈真实情况到底是什么。某种程度上,我多少觉得有点作秀的味道了——既然我们有了这么一个法律,多少要实践一下是不是?

回正题。之所以说到经济类法律,更多的是因为当时说到了现在中国的保险。我不知道大家对于保险的印象如何,反正我近几年是接二连三的被保险震惊啊。保险的本意是分散风险,结果在中国某些乡村的实践中,保险却不幸沦为了变相的传销——保险是由代理人提成的,这个法律是允许的。但是在实践操作中,现在保险代理人提成最多可以达到50%,这是什么概念?我不相信剩下的50%刨去保险公司运营的费用之外,还足够在危机发生的时候支付赔偿。从某种程度上,现在的保险让我觉得有点Ponzi game(庞氏骗局)的味道。城市里的我不好说什么,在农村,很多人文化程度比较低,所以根本不理解什么是保险,也不知道这玩意背后的权利义务是什么。他们仅仅是被几个罕见的赔保的例子所吸引(一般是某村某人出车祸死了,然后被赔付了几十万云云),经保险代理人的三寸不烂之舌一忽悠,就投保了。很多人甚至不知道养老保险的保费是需要连年交的,以为交一次就万事大吉了,直到第二年又要交钱的时候才知道这有点无底洞的味道——若是退保,几乎拿不回分文。另从保险代理人的角度,他们很多人只是负责卖保险,才不关心赔付等等,尤其是有些保险是“平均时间维度上的风险”的,日后一旦有事情发生,我估计某些小保险公司非直接破产不可。有人会怀疑我危言耸听,但是当年看到一个小县城没什么其他的公司,一条街上都是装修的富丽堂皇的保险公司的时候,还会认为这东西没有任何泡沫?

这个时候,有多少人还可以坚持“理性经济人”和“市场是有效率”的说法,认为大家投保是一种理性的风险厌恶的选择?对于保险这个制度本身我还是相当有好感的,但是具体放到市场实践操作中,却又是另当别论了,尤其是在中国这个保险市场发育极其不完全的情况下。人们经常说“银行、保险和证券”是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可惜在中国保险明显成为了金融体系的短板,若是大家相信“短板理论”那么中国的金融市场怕还真是落后在世界发达国家后面几十年。我和那位金融的Ph.D一聊就说起来当年我们的《货币银行学》这门课——要么是教材陈旧的要死,要么是完全不知所云的上了一次英文翻译课。据他说,很多金融衍生工具在国内就是闻所未闻,然后各种胡乱翻译导致很多人到最后也不知道那些工具到底是什么。刨去我对金融的偏见不说,就中国的金融教育水平我们又有什么期望能在人才云集的国际公司的较量中更胜一筹?只能是被人家制定的规则玩弄吧。

了解我的人可能知道,我一直对rational expectation(理性预期)有一些想法,当然这个和理性经济人还是有天壤之别的。对于理性经济人的一大“辩护”是,如果人们都是“利他”而非“利己”的,社会不见得会更有效率。这是那个模型弄出来的我忘了,只记得大致意思是“利他”并不见得真正能够满足他人的需要,只有自己才可以真切的了解自己的需要。从这个层面,又可以对“共产主义”留下一个问号。我对共产主义的理解还是比较浅薄,随便说一说,欢迎较真儿。当真正实现共产主义的时候,人们是“各司其职,各取所需”。我想不出的是,譬如我大学毕业要找一个合适的岗位,如果没有市场竞争我怎么可以知道我更适合干什么?换言之,我的“比较优势”在哪里呢?我是应该当一个律师还是一个打字员?共产主义对于完全信息的要求怕是有点太高了,这里必然要有一个对社会方方面面都了若指掌的“中央计划者”。不知道这样子的对于信息的要求是不是有能被实现的一日——换言之,制度都是有成本的,信息也不可能是免费的。

说到这里,我真想时间倒退半个世纪听听当年兰格的辩论。学了半天经济学,多少要对“政治经济学”有一些自己的看法是不是。想想当年的“辩证法”,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的嘛。那么看一面不如两面都看,学了半天的经济学应该回头重温一下那些经典巨著了——譬如,我一直没有勇气读完的《资本论》。